江苏华美热电有限公司文件
苏华电﹝2020﹞57号
关于印发《江苏华美热电公司职工手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准则,保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江苏华美热电公司职工手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华美热电公司职工手册
江苏华美热电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4日
职
工
手
册
江苏华美热电公司
二〇二0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工形式与劳动关系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权利义务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八章 职工奖励与职工处罚
第九章 内部沟通与民主管理
第十章 职工发展与离职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准则,保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江苏华美热电有限公司、徐州华美坑口环保热电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热电”)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与规范华美热电全体职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充分调动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条 本手册适用于华美热电的在册、集团内劳务、及劳务派遣职工。
第四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五条 企业负有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薪酬奖励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用工形式与劳动关系
第六条 华美热电用工形式以合同制用工及集团公司内劳务用工为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以劳务派遣用工为辅。
第七条 合同制职工与华美热电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内劳务用工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原单位与华美热电签订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华美热电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第八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由职工本人保管的劳动合同文本,须由职工进行签收确认,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存档长期保存。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华美热电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连续生产的岗位,实行“四班制或五班制”的翻班作息制度,值守性岗位根据实际制定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并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作适时调整。
要害岗位及值班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应在规定时间履行现场交接班;在规定时间之外交接班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协商后,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并按休假规定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享受规定假期。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
(一)每周休息日。职工每周享有2天休息日。实行轮班制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日。
(二)法定节假日。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
各少数民族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节假日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节假日执行。
(三)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公假。职工参加单位安排的疗(休)养、学习培训等,应提前按规定办理公假手续。
(五)事假。职工因私请假,应提前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经单位(部门)批准后休假。
(六)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应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休息建议,办理病假请假手续后休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期。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应经本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审批后,办理工伤休假手续。
(八)婚假。职工申请婚假,须持有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提前办理审批休假手续。
(九)丧假。职工本人的配偶及三代内直系亲属亡故,经本人申请办理丧假休假手续。
(十)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保胎假、计划生育手术假。职工休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保胎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须持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提前办理审批休假手续,按规定的假期休假和享受相关待遇。
(十一)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配偶与父亲或母亲居住一地,职工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含路途时间。
国家和地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部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可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结合各种假期休息日,集中休假。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一)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企业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服从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坚持文明生产、文明办公,保持工作场所环境清洁;
(四)忠诚企业,诚实守信,负有保守企业技术、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人工考勤制度。公司制定下发考勤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做好考勤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五)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四)全面执行劳动安全规程的义务;
(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第一节 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职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安全生产建议权、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抵制违章指挥权;负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抢险救灾、事故隐患整改等义务。
第二十条 职工应认真学习所从事行业、工作的规程与相关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保护能力;认真参与基层区队、班组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与执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生“三违”行为的职工,按规定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追查处理。
第二节 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一)粉尘:矽尘、煤尘、石膏粉尘、石灰石粉尘等。
(二)有毒物质:盐酸、硫酸、氢氧化钠、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毒有害气体等。
(三)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工频电场、照度、射线等。
接触以上职业危害因素的相关岗位(工种)生产作业人员,如防护不当,有受职业危害的可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向从业者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改善工作条件,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在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自觉做好自身劳动防护,避免受到职业危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相关待遇。
第三节 女工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与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从事岗位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及应当享受的津贴;
(四)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卫生用品或费用;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企业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薪酬分配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所倾斜的原则,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企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坚持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工效挂钩考核。根据单位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工资总额,并结合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政府工资指导线、职工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定和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根据职工岗位性质不同,实行岗位绩效(效益)工资制、计时计件工资制、年薪制等多种工资分配形式。单位工资分配要向生产一线、市场经营一线、创效职工、技术(业务)骨干和苦、脏、累、险等岗位职工倾斜。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薪酬制度和考核办法,按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工种)和工作业绩确定其劳动报酬,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职工正常出勤工作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单位安排补休或调休;不能安排补休或调休的,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由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给予积极配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月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全额缴纳。职工因工负伤(亡),按照工伤(亡)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由企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全额缴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并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企业根据规定可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合同约定选择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一)企业年金。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可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条款选择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经济效益,按规定程序对企业年金的执行与暂停、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济效益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职工根据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条款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承担单位负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集体宿舍和就餐条件,由职工本人交纳相应费用;为职工提供更衣、洗浴条件;按规定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补贴。
第八章 职工奖励与职工处罚
第一节 职工奖励
第四十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招商引资、外出创业、管理创新、降本增效、发明创造、科技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司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主要为授予荣誉称号、发放一次性奖励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节 职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处罚方式为:
(一)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扣减绩效工资;
(三)停班停职、调离岗位;
(四)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五)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纪行为或一般失职行为。企业视情形对其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停班停职、调离岗位等处罚。
(一)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串岗聊天、上网操作和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关闭电源、水源等浪费企业资源,情节较轻的;
(三)违反企业门卫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伪造、涂改个人资料、证书,谋取个人利益,情节较轻的;
(五)违反企业楼堂馆所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
(六)在企业公共场所内乱写乱贴以及涂改、撕毁单位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企业公共场所内不遵守公共卫生制度且不服从管理的;
(八)在企业场所内打骂、酗酒闹事等,情节较轻的;
(九)在企业公共场所内有不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
(十)威胁、恐吓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工的,情节较轻的;
(十一)利用企业资源和条件谋取个人利益,情节较轻的;
(十二)遗失单位出具或保管的企业证照、印章、文件、证明、资料等以及单位发放的特殊证件不及时上报,造成后果较轻的;
(十三)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安全隐患的;
(十四)违反规程、措施造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十五)违反规程、措施造成自身或他人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
(十六)因过失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毁,数额较小的;
(十七)故意损毁或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十八)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
(十九)连续旷工7天以下或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下的;
(二十)其他与上述违纪或失职情形程度相当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违纪或较重失职行为。企业视情形对其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处罚。
(一)浪费企业资源,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二)违反企业门卫管理规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楼堂馆所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涂改个人资料、证书,谋取个人利益,情节较重的;
(五)在企业公共场所内乱写乱贴以及涂改、撕毁单位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在企业场所内打骂、酗酒闹事等,情节较重的;
(七)在企业公共场所内有不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威胁、恐吓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工,产生不良后果的;
(九)利用企业资源和条件谋取个人利益,情节较重的;
(十)遗失单位出具或保管的企业证照、印章、文件、证明、资料等,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二)违反规程、措施造成自身或他人重伤事故的;
(十三)参与停工、罢工事件,给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四)因过失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毁,数额较大的;
(十五)故意损毁或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
(十六)超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十七)擅自为他人提供企业技术档案、泄漏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八)连续旷工7天(含)至15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下的;
(十九)恶意诋毁企业形象或对企业其他职工进行人身攻击,情节较轻的;
(二十)其他与上述违纪或失职情形程度相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或严重失职(即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予撤职、责令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一)在企业场所聚众斗殴、赌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企业资源和条件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三)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殴打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涂改个人资料、证书,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五)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工施加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或煽动停工、罢工事件,给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规程、措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程、措施造成死亡事故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十)故意损毁或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一)出卖企业技术档案、泄漏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伪造或盗用企业公章或以企业名义招摇撞骗,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偷窃、涂改、伪造企业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四)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
(十五)恶意诋毁企业形象或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的;
(十六)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
(十七)因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八)其他与上述违纪或失职情形程度相当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职工因上述情形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接受处罚外,企业可追究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根据职工管理权限,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职工处罚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职工处罚程序:
(一)问题线索的受理与初核。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涉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需初步核实的,根据职工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组织统一受理。纪检监察组织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程序,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施初步核实,并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二)立案审查(调查)。经初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职工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立案程序开展立案审查(调查)。
(三)案件审理。对职工违规违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根据职工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组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处理。
第九章 内部沟通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集团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十条 职工有不满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形式,通过下列途径反映意见:
(一)向所在单位领导反映;
(二)向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反映;
(三)向所在单位工会反映;
(四)向所在单位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五)向所在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六)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反映;
(七)向集团公司工会反映;
(八)向集团公司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九)向集团公司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五十一条 职工如需申请仲裁,应在法律规定时效内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在法律规定时效内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职工发展与离职管理
第一节 职工发展
第五十二条 公司新录用职工,须经过体检合格、岗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上岗,不合格者不得录用上岗。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按照要求参加规定学时的再培训、延期换证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否则,不得继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组织职工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一)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职工到大专院校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学习进修,学习掌握更多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单位可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取得更高层次学历职工给予适当奖励。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达到规定晋级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及评审。职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由单位根据从事岗位和工作需要进行聘任,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四)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在岗职工,经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规定学时培训结业,达到规定晋级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高等级职业资格鉴定。职工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单位根据从事岗位和工作需要进行聘任,享受相应等级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待遇。
第二节 离职管理
第五十五条 集团内部调动。职工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调动的,应持调动通知单到原单位办理调动手续、交接工作、移交相关资料和物品;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的,须由职工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集团内部调动除办理正常调动手续外,还必须办理劳动和社保关系转移和职工档案转移手续。职工调动后要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调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内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十六条 集团外部调动。职工调出至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由调入单位向集团公司出具商调函,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原单位为职工办理调出手续时,同时办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停保手续。
第五十七条 企业内部退养。职工达到单位规定内部退养年龄的,根据单位生产和工作需要,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对下放审批权限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办理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手续,享受内部退养待遇。
第五十八条 职工办理退休。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按规定须由本人申请的,职工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办理移交社区管理。
第五十九条 职工解除(或终止)合同。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及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送达职工,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和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 职工离职时,须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与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和物品。离职职工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依法承担竞业限制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手册属内部资料,请职工注意妥善保存,如若不慎遗失,请及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申报领取。职工在离职时,请将此手册主动交还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本手册内容如有不详尽或不清楚之处,可咨询人力资源部门,确保理解无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参考徐矿集团职工手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职工手册》,并经本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手册修订后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